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其取得方式不包含下列何者?
- A撥用正解 ✓
- B徵收
- C區段徵收
- D市地重劃
官方答案 A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8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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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主體與取得方式,並區分私有保留地的取得與公有土地的撥用。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分成兩條路: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三種方式取得,即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這是列舉規定,三種方式中沒有「撥用」。撥用是政府機關之間移轉公有土地使用的程序,《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公有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它處理的是「公有土地配合都市計畫」,而不是本題所問的保留地取得方式。題目問取得方式不包含何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包含,即本題答案。《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列舉的取得方式只有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三種,沒有撥用;撥用是依同法第 52 條針對公有土地的處理方式,取得對象與程序都不同。
- (B)
包含。《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列舉的第一種方式即為徵收,由政府依法取得私有土地並給予補償。
- (C)
包含。《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列舉的第二種方式為區段徵收,將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徵收後重新規劃整理,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取得。
- (D)
包含。《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列舉的第三種方式為市地重劃,透過土地重新整理、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取得。
記憶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由政府取得的方式是「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三種;撥用是公有土地的程序,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