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若有下列情事各級國土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之。惟何者為錯誤?

  1. A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B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3. C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4. D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3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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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計畫的檢討變更機制,要分清「定期通盤檢討」與「得適時檢討變更」兩條途徑,並辨識適時檢討變更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正解理由

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才得在期限之外適時檢討變更: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這是列舉式的清單,裡面沒有「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所以 (D) 不是國土計畫法所定的適時檢討變更事由,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與《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列的重大事變事由一致: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造成損壞,計畫內容已與現況脫節,不必等通盤檢討期限屆至。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4 項,這一類事由的適時檢討變更,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並得予以簡化。

  2. (B)

    敘述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明列「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的定義,本來就是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保育與防災需求屬於可提前啟動檢討的事由,同樣適用同法第 15 條第 4 項的簡化規定。

  3. (C)

    敘述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列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中哪些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算「重大」,依同法第 42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選項把頓號寫成逗號,內容與法條相同。

  4. (D)

    敘述錯誤。《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的列舉事由沒有「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這句話的來源是《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本選項把都市計畫的迅行變更事由套到國土計畫上,主體法律就錯了;國土計畫可適時檢討的發展面事由,限於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以及都會區域、特定區域計畫內容與配合全國國土計畫指示等情形,單純的經濟發展需要不在其中,要回到定期通盤檢討處理。

記憶點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只認五類事由:重大事變、保育防災、國防與重大公共設施、都會或特定區域、配合全國指示;「經濟發展」是都市計畫迅行變更的用語。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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