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 1.7 公尺
- B樓地板面積大於 240 平方公尺之防空避難設備須設兩處進出口,小於 240 平方公尺者僅需設置一處即可
- C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 200 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正解 ✓
- D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指定地區而自行增設者亦得免計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3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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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的設計構造準則(淨高、進出口數量與形式)、兼作他種用途的限制,以及防空避難設備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的前提。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2 條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選項 (C) 與此完全一致;其餘三項分別在淨高數值、進出口數量與免計容積的前提上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4 條、第 162 條第 1 項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4 條規定防空避難設備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一公尺,選項寫 1.7 公尺,數值錯誤,應改為 2.1 公尺。1.7 公尺這個數字出現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一般居室天花板高低不同時,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那是居室淨高的局部放寬,不能搬到防空避難設備。
- (B)
錯誤,且不符處有兩點。第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4 條規定面積未達二四○平方公尺者「應設兩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並非選項所說「僅需設置一處」。第二,分界是「達二四○平方公尺以上」,選項寫「大於 240」,恰好 240 平方公尺的情形歸類錯誤;達 24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正確說法:不論面積大小都要兩處進出口,差別在於面積較小者其中一處可用爬梯式緊急出口,面積較大者兩處都須為階梯式。
- (C)
正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2 條完全相符。以二百平方公尺為界:達到者只能兼作停車空間,未達者得兼作他種用途,由地方政府訂使用限制。
- (D)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者,是「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是否應附建、附建多少,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第 1 項的附建標準決定;不屬應附建範圍而自行增設的防空避難設備,不是依法設置,不能適用免計,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選項把免計擴張到自行增設者,前提要件不符。
記憶點
防空避難設備:淨高二‧一公尺;不論大小都要兩處進出口,二四○以上兩處都要階梯式;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只能兼作停車;免計容積限「依法設置」者。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