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4 題 · 單選 · 1.25 分

對於已劃定範圍並公告之活動斷層線(帶)通過地區,有關其建築管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迅行變更為不可建築用地
  2. B如位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一律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3. C如位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且為可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 層樓、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4. D如位於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斷層帶二外側邊各 200 公尺內一律不得開發建築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4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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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活動斷層線(帶)通過地區的建築管理,依土地所在分別落在都市計畫地區的迅行變更、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的斷層地區建築管制,以及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活動斷層範圍,考生須分辨各制度的管制方式與距離數值。

正解理由

山坡地內活動斷層的禁建範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是按「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M)」分級劃定:M ≧ 7 為斷層帶二外側邊各 100 公尺,7 > M ≧ 6 為各 50 公尺,M < 6 或無記錄者為各 30 公尺內;這裡的山坡地,是同編第 260 條所稱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選項 (D) 把範圍寫成「各 200 公尺」,與任何一級都不相符,又以「一律」取代按地震規模分級的設計;

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本文另設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的但書,也不是全無例外。(A)(B)(C) 都有附件依據,敘述錯誤者為 (D),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有地震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或「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並規定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原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得逕為變更。活動斷層通過地區屬於避免重大災害的情形,透過迅行變更把土地調整為不可建築的用地,正是都市計畫地區的管制路徑,不必等待定期通盤檢討。

  2. (B)

    正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之 1 規定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經當地縣(市)政府劃定範圍公告後,管制內容之一即「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該款未設例外,選項的「一律不得」與條文相符。要注意這裡禁止的是公有建築物;私有土地中得為建築使用者並非全面禁建,而是改受高度、簷高與用途限制,見 (C)。

  3. (C)

    正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選項的 2 層樓、簷高 7 公尺、限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等要件逐一相符。

  4. (D)

    錯誤。錯在距離數值與「一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的禁建範圍依歷史最大地震規模分為各 100 公尺、各 50 公尺、各 30 公尺內,沒有 200 公尺這一級;範圍隨地震規模而定,本文並對經適當邊坡穩定處理之穿過性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設有但書。改成「依歷史最大地震規模,於斷層帶二外側邊各 100 公尺、50 公尺或 30 公尺範圍內不得開發建築」才正確。

記憶點

斷層地區分地管:都市計畫區靠「迅行變更」,區域計畫區「公有禁建、私有限 2 層簷高 7 公尺且限自用」,山坡地「依地震規模 100/50/30 公尺禁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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