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2. B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3. C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正解 ✓
  4. D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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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授權訂定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考其准許條件——不得影響原公共設施機能、新建案件的排水逕流量控制、立體與平面多目標使用能否並用,以及相鄰用地合併規劃興建。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第 2 項明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並授權由內政部以辦法規範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多目標使用辦法即依此授權訂定。制度的出發點,是在不犧牲公共設施原本功能的前提下,讓同一塊公共設施用地「一地多用」,提高有限公有土地的使用效率。依這個邏輯,多目標使用可以是立體的(例如公園、廣場地下作停車場),也可以是平面的(在同一平面劃出部分範圍作其他用途),兩種型態並不互斥;

辦法允許同一筆公共設施用地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只要各自符合使用項目與准許條件。選項 (C) 寫成「不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把可以並用的兩種型態說成互斥,與辦法的准許內容相反,是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多目標使用是「附加」用途,前提是原規劃公共設施的機能不受影響;附加用途會帶來人潮、車流與噪音,所以辦法同時要求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這是准許條件中最上位的一般原則,選項敘述與辦法相符。

  2. (B)

    正確。新建會增加不透水面積,降雨後的地表逕流隨之增加;辦法要求新建案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目的是不把排水負擔轉嫁給周邊地區與公共排水系統。注意這個要件的觸發條件是「新建案件」,選項的主體與要件都寫對。

  3. (C)

    錯誤。錯在把「得並用」寫成「不得並用」:辦法准許公共設施用地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改成「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才正確。

  4. (D)

    正確。相鄰公共設施用地若都以多目標方式開發,合併規劃興建可以整合出入口、停車與動線,避免各自開發造成設施重複,辦法因此准許合併規劃興建。這裡的「得」是授權,不是強制,選項用字也是「得」,與辦法一致。

記憶點

多目標使用=原機能優先、新建不增排水逕流、立體平面可並用、相鄰用地可合併規劃;看到「不得同時立體及平面」就是錯。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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