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相關圖說文件,於下列何種時機,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1. A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 3 個月內
  2. B於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後 3 個月內
  3. C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正解 ✓
  4. D於接獲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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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起造人移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與相關圖說的「時機」,以及會同檢測的對象與項目。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 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以及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進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移交的起算點是「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期限是七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領得使用執照時,區分所有權人可能尚未入住、管理組織尚未成立,沒有人可以點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 的起算點不是領得使用執照,而是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

  2. (B)

    不符合。「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後 3 個月內」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 的另一件事: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那是「成立管理組織」的期限,不是「移交」的期限;而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 要求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兩項都達半數,選項只寫人數。

  3. (C)

    符合。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 的移交時機一致。

  4. (D)

    不符合。移交時機由條文直接規定為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不是以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為起算點。

記憶點

先「過半三個月」成立管委會,再「成立後七日」移交點收——前者是組織、後者是交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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