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時,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多少年為原則?

  1. A30 年
  2. B25 年正解 ✓
  3. C20 年
  4. D10 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時「計畫年期」的原則性上限,屬於區域計畫擬定程序中的期程規定。

正解理由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擬定區域計畫時,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事業單位之意見,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這段規定可拆成三個要素:其一是主體,為「各級主管機關」;其次是時點,為「擬定區域計畫時」;最後才是本題要問的「計畫年期」,上限為二十五年,而且用語是「以不超過……為原則」,表示這是原則性的上限,不是固定年數,也不是最低年數。四個選項中只有 25 年與這個上限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30 年:超過《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的原則上限。規定寫的是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30 年已經逾越上限,不是規定的數值;改成 25 年才符合題目所問。

  2. (B)

    25 年:與《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相符,符合題目所問,為本題正解。

  3. (C)

    20 年:20 年雖然落在二十五年以內,擬定時採用這個年期並不違反規定,但題目問的是「以不超過多少年為原則」,也就是規定的上限本身;《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寫明的上限是二十五年,20 年只是上限以內的一種可能年期,不是規定的數值,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改成 25 年才對。

  4. (D)

    10 年:同樣不是《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的上限,而且與二十五年差距更大。考生若對「10 年」有印象,往往來自其他規範中的不同數量,例如《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6.2 節所講的是施工期間臨時結構物耐風設計採用的回歸期不得小於 10 年,那是設計風速的回歸期,與區域計畫的計畫年期是完全不同的量,不能混用;本題改成 25 年才對。

記憶點

區域計畫的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主體是各級主管機關,擬定時可要求有關機關、民間團體提供資料並徵詢事業單位意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57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