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屬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係指下列何者?
- A約定共用部分
- B約定專用部分
- C共用部分
- D專有部分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用辭定義,區辨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四個概念。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題幹的描述可拆成三個要件:其一,屬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其次,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最後,為區分所有之標的。三個要件都對應專有部分的定義,而且「區分所有之標的」這個要件只有專有部分具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區分所有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可見被「區分」而各自擁有的正是專有部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約定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它的本體原本是專有部分,但經約定改供共同使用,特徵在「約定」與「共同使用」,已不是題幹所說的獨立使用;題幹描述的是約定之前的本體,也就是專有部分,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
- (B)
約定專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本體是共用部分,只是經約定由特定人使用,並不因此成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而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部分共用部分(例如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基礎與主要樑柱等構造)根本不得約定專用。題幹描述的是專有部分,不符合題目所問。
- (C)
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它的特徵是共同使用,與「使用上之獨立性」相反,區分所有權人對它只是按應有部分共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共用部分也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
- (D)
專有部分: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的定義逐一相符,三個要件全部具備,符合題目所問,為本題正解。
記憶點
專有部分=獨立使用+區分所有之標的;「約定」兩字後面看用途、前面看本體:約定共用是專有給大家用,約定專用是共用給特定人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