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 A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 B管理委員之選任及主任委員之推舉正解 ✓
- C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D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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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列舉的管理委員會職務,以及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屬於誰的權限;核心是區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策權」與「管理委員會的執行職務」。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逐款列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收益與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會計報告與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等,最後以「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概括,其中沒有「管理委員之選任及主任委員之推舉」。管理委員從哪裡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任委員則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並要求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可見選任管理委員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權限,管理委員會是被選出來的執行組織,不能自己選任自己。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有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2 條也規定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管理委員會是委任或僱用的一方,管理服務人是受委任或受僱而執行事務的一方,兩者角色不要倒過來。
- (B)
錯誤(本題所問)。管理委員之選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2 項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不在同條例第 36 條所列職務之內;主任委員雖由管理委員互推,但同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把它定為管理委員會如何組成的規定,不是同條例第 36 條列舉的管理職務。正確的說法應是:「管理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這是組織產生的方式,而不是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 (C)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有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管理委員會還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應分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委員會。
- (D)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有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同條例第 39 條並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會計報告與結算報告的提出及公告,正是管理委員會向區分所有權人交代的方式。
記憶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人」,管理委員會「做事」:選任管理委員、推舉主任委員是組織產生方式,不是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