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非屬因急迫情事召開臨時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至少於開會前幾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A3日
- B7日
- C10 日正解 ✓
- D15 日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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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通知期限,也就是一般會議(非急迫臨時會)須於開會前多少日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並與急迫臨時會的公告方式區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只有「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才得改以公告為之,且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把這個規定拆開看,有四個要件:時點是開會前十日、方式是書面、內容須載明開會內容、對象是各區分所有權人。題幹已明白排除「因急迫情事召開臨時會」,因此適用的是本文的原則規定,而不是公告二日的例外。題目問「至少於開會前幾日」,問的就是法定的最短期間,也就是十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3日:不符題目所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對一般會議要求的是開會前十日,三日短於法定期間。考生容易把它和急迫臨時會混在一起,但急迫臨時會的規定是「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方式是公告而不是書面通知,期間也不是三日。正確應為開會前十日以書面通知。
- (B)
7日:不符題目所問。七日同樣短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的十日,以七日前寄發的書面通知召開會議,未達法定的最短通知期間。正確應為開會前十日。
- (C)
10 日:符合題目所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一致;題幹排除了急迫臨時會,不適用公告二日的例外,所以答案就是本文的十日。
- (D)
15 日:不符題目所問。題目問的是「至少」幾日,即法定下限;十五日前通知雖然不低於十日,但法定的最低門檻是十日而不是十五日。此外,十五日在本條例中出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那是會後的紀錄送達期限,與會前的召集通知是不同的程序。
記憶點
會前十日書面通知、急迫臨時會公告不少於二日、會後十五日內送達紀錄——「前十、急二、後十五」。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