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但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不予調處?
- A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事件
- B有關管理委員選任事項之爭議事件
- C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D已訴請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1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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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的設置依據,以及申請調處的案件在什麼程序狀態下應不予調處;重點在分辨「行政調處」與「法院訴訟」兩條爭議解決管道的先後關係。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其組織依同條例第 59 條之 1 第 2 項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所定的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範,把「已訴請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列為不予調處的情形。調處是行政機關提供的訴訟外紓解管道,當事人一旦把同一爭議交給法院,就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認定,行政調處不再介入,同一爭議也就不會由兩個機關並行處理。判斷本題的關鍵不在爭議的內容是什麼,而在這件爭議目前走到哪一個程序。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題目所問。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是公寓大廈最常見的費用爭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這是管理組織「得」走的訴訟途徑,不是唯一途徑;在尚未起訴之前,費用爭議本身仍屬調處委員會可處理的公寓大廈爭議。要變成應不予調處,前提是這筆費用爭議已經訴請法院審理中,也就是 D 選項描述的狀態。
- (B)
不符題目所問。管理委員選任的爭議,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運作上的爭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住戶若主張選任程序違反這項要求,就是典型可申請調處的管理爭議。爭議類型本身不構成不予調處的理由,關鍵一樣在是否已進入法院程序。
- (C)
不符題目所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管理委員會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而設立之組織;同條例第 37 條並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是區分所有權人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權責爭議,正是調處委員會要處理的對象,不是應不予調處的情形。
- (D)
符合題目所問。已訴請法院審理中的案件,爭議已由司法程序處理,調處委員會應不予調處。這一項看的是程序狀態而不是爭議內容:同樣是積欠管理費、選任爭議或未執行決議,只要當事人已經起訴、法院正在審理,就不再受理調處。
記憶點
調處看「程序狀態」不看「爭議類型」:管理費、選任、未執行決議都可申請調處,已訴請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則不予調處。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