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造業法規定,綜合營造業轉交工程予專業營造業時,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無需負責任
- B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負全部責任
- C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負責,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連帶責任
- D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1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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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關於綜合營造業將承攬工程轉交專業營造業時的施工責任歸屬:誰負責、誰負連帶、連帶的範圍到哪裡。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一是前提,未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二是主責任人,仍是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轉交不會讓它脫身;三是連帶責任人,是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而且範圍限於「轉交部分」。選項 (D) 三者全部吻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明定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不是無需負責;正確應為綜合營造業負責,專業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綜合營造業對定作人承攬的是整體工程,轉交給專業營造業只是承攬後的分工,不改變它對施工結果的責任。
- (B)
錯誤,而且錯在兩處:其一,主責任人錯置,依《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負責者是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不是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其二,責任範圍與性質錯誤,專業營造業負的是「就轉交部分」的「連帶責任」,不是「全部責任」。
- (C)
錯誤。主從顛倒:《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是綜合營造業負責、專業營造業負連帶,本選項寫成專業營造業負責、綜合營造業負連帶;此外也漏掉專業營造業的連帶責任限於轉交部分這個範圍限定。
- (D)
正確。與《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相符: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記憶點
轉交不轉責:綜合營造業照樣負責,專業營造業只就轉交部分負連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