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對於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之稅捐減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正解 ✓
- B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50%
- C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 60%
- D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減徵土地增值稅 40%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1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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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對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的稅捐減免,重點在分辨各種權利變換情境究竟是「免徵」還是「減徵」,以及減徵的比率。
正解理由
《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將更新單元內的稅捐減免逐款列出,其中明定「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所謂「抵付權利變換負擔」,是指《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所說的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等),由實施者先行墊付後,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給實施者。
這個移轉並不是所有權人主動出售獲利,而是為了完成更新事業而發生的權利轉換,因此立法上給予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兩稅全免」。選項 (A)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主體、情境與效果完全一致。
- (B)
錯誤。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的是「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不是 50%。情境(第一次移轉)與稅目(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都對,錯在減徵比率,改成「減徵 40%」才正確。
- (C)
錯誤。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不是 60%。稅目只有土地增值稅這點與條文一致,錯在比率,應改為 40%。
- (D)
錯誤。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的效果是「免徵土地增值稅」,不是「減徵 40%」。這種人是因面積太小無法分配而被動改領現金,條文給的是全免而非打折,錯在效果;正確敘述應為「免徵土地增值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的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見《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第 4 項。
記憶點
被動改領現金與抵付共同負擔是「免徵」,自願不參加或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是「減徵 40%」。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