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區域計畫之擬定,下列何者錯誤?
- A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 B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 C擬定區域計畫時,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20 年為原則正解 ✓
- D區域計畫之環境敏感地區,包括天然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生產及其他環境敏感等地區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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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域計畫法對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的分工,以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計畫年期與環境敏感地區的規定。題幹問「錯誤」者。
正解理由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時,「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選項 (C) 寫成「不超過 20 年為原則」,數值與條文不符,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20 年是國土計畫的計畫年期(《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選項把新制國土計畫的年期套到舊制區域計畫上。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與選項相符。
- (B)
敘述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同樣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要注意的是,只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的區域計畫,才由縣主管機關擬定;若縣主管機關應擬定而未能擬定,依《區域計畫法》第 6 條第 2 項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 (C)
敘述錯誤(本題答案)。區域計畫年期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以不超過 25 年為原則,不是 20 年;應改為「不超過 25 年為原則」。
- (D)
敘述正確。《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環境敏感地區包括天然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生產及其他環境敏感等地區,選項逐字相符。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環境敏感地區是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的組成事項之一,與土地使用基本方針、土地使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並列。
記憶點
區域計畫年期 25 年、國土計畫年期 20 年;跨省(市)、跨縣(市)由中央擬定,跨鄉鎮(市)由縣擬定。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