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古蹟之管理維護事項?
- A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 B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 C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 D建築物拆除應注意事項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1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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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古蹟之管理維護」所列事項,並區辨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災害搶修與保存區行為管制等不同制度。
正解理由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古蹟之管理維護,指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以及其他管理維護事項。「建築物拆除應注意事項」不在其中;古蹟制度的核心是保存,《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第 1 項要求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拆除與管理維護的保存目的正好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管理維護事項,敘述正確。「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古蹟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日常保養與定期維修就是計畫的基本內容。
- (B)
屬管理維護事項,敘述正確。「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再利用另有界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第 3 項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者,依同法第 24 條第 4 項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 (C)
屬管理維護事項,敘述正確。「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是平時預先完成的準備;要和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區分,後者是因重大災害有緊急修復必要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災後提報搶修計畫與修復計畫,一個是事前擬定,一個是事後提報。
- (D)
非屬管理維護事項,為本題答案。管理維護清單中沒有拆除事項。文化資產保存法談到拆除的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2 條第 1 項:在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等範圍內,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拆除等行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依同法第 42 條第 2 項審查時應會同主管機關;那是保存區內的行為管制,不是古蹟本身的管理維護事項。
記憶點
古蹟管理維護=保養維修、經營再利用、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拆除」只出現在保存區的行為管制,不在管理維護清單裡。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