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的分類及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及丁四等
- B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建築設計業
- C土木包工業應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營業,不得越區營業
- D專業營造業應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1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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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對營造業的分類、綜合營造業的分等、專業營造業的條件及土木包工業的營業區域。
正解理由
《營造業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專業營造業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且其資歷、人數依同法第 9 條第 2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定之。(D) 與條文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分等錯誤:《營造業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沒有丁等。
- (B)
錯誤。分類錯誤:《營造業法》第 6 條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建築設計屬建築師業務,不是營造業的一類。
- (C)
錯誤。過度絕對:《營造業法》第 11 條第 1 項允許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但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並非「不得越區營業」;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並就部分縣市規定比照毗鄰對象。正確敘述應為「得於毗鄰之直轄市、縣(市)越區營業」。
- (D)
正確。與《營造業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專業營造業條件一致。
記憶點
營造業三分:綜合、專業、土木包工;綜合三等:甲乙丙;土包可越區但限毗鄰縣市;專業營造業要置符合專業工程項目的專任工程人員。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