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營造業法規之規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承攬金額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2. B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上之工程
  3. C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5 公尺以上之工程正解 ✓
  4. D橋樑柱跨距 25 公尺以上之工程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9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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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要求營造業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的「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門檻(承攬金額、建築物高度、地下室開挖深度、橋樑柱跨距四款),以及它與綜合營造業承攬規模分級的區別。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30 條第 1 項,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把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門檻見《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共四款: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款是「之一」的關係,工程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款就要置工地主任。

逐項對照數值,承攬金額、建築物高度、橋樑柱跨距三款都與選項一致,只有地下室開挖的門檻是十公尺,選項 (C) 寫成 5 公尺,數值不符,是錯誤敘述。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相符。金額門檻看的是營造業的承攬金額,不是工程的總造價或定作人的預算。

  2. (B)

    正確。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相符。高度達到三十六公尺,即使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也要置工地主任。

  3. (C)

    錯誤。《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門檻是「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選項寫 5 公尺,數值錯誤;應改為「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0 公尺以上之工程」。依選項的寫法,開挖 5 公尺以上就須置工地主任,會把條文不要求的工程也納入。開挖未達十公尺、其他三款也都未達門檻的工程,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2 項免置工地主任,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工地主任的工作,改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4. (D)

    正確。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相符。跨距門檻是針對橋樑工程,與建築物高度、地下室開挖兩款分別適用。

記憶點

工地主任四門檻:五千萬、高三十六、挖十公尺、跨二十五,四款符合其一就要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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