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 · 單選 · 1.25 分

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是依何者之決議為之?

  1. A管理委員會
  2. B管理負責人
  3. C管理服務人
  4.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的管理權與運用決定權分離——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但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條文把「保管」交給執行機關,把「怎麼花」保留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的最高意思機關,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管理委員會是公共基金的管理者,負責專戶儲存、保管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定期公告收支運用情形,但沒有決定運用的權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只能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範圍內執行。

  2. (B)

    不符。管理負責人與管理委員會的地位相同,是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的管理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同樣只賦予其「負責管理」與依決議交付信託的權限;同條例第 40 條讓管理負責人準用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也不會使其取得運用決定權。

  3. (C)

    不符。管理服務人是受僱或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的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其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位是受託執行事務,既不是公共基金的管理者,更沒有決定運用的權限。

  4. (D)

    符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公共基金之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記憶點

公共基金「管」歸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用」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服務人只是受託做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57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