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填海造地案件限於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始得申請?
- A國土保育地區
- B海洋資源地區
- C農業發展地區
- D城鄉發展地區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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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度中,填海造地案件得申請的國土功能分區限制。
正解理由
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1 項,在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接著對這項使用許可設了兩道限制: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四個國土功能分區中,條文明定得申請填海造地的只有城鄉發展地區。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國土保育地區的使用原則是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視分類禁止、限制或有條件允許其他使用;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也沒有把它列為填海造地得申請的分區。填海造地是把水域變成陸地的高強度開發,與保育地區維護自然環境的方向相反。換成城鄉發展地區才符合條文。
- (B)
不符合。這是最容易誤選的選項:填海造地發生在海上,直覺會選海洋資源地區。但《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限定申請的國土功能分區為城鄉發展地區,海岸與海域的考量放在「並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這個附加要件裡,不是改由海洋資源地區申請。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海洋資源地區的使用原則是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祉、排他性或相容性的海域使用,以及依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的管制,屬海域使用的管制分區。
- (C)
不符合。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農業發展地區的使用原則是供農業生產及其產銷設施、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也沒有把它列為填海造地得申請的分區。
- (D)
符合。《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明文「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城鄉發展地區供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與填海造地取得新生地後供開發利用的性質相符。此外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3 項,填海造地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依同法第 24 條第 6 項與第 30 條第 1 項,取得使用許可後還要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造地施工計畫、繳交開發保證金,經許可並依計畫填築完成後,才能續辦後續事宜。
記憶點
填海造地:只能在城鄉發展地區申請、還要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由中央審議、許可後另提造地施工計畫。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