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用辭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B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C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自願擔任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正解 ✓
- D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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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用辭定義,特別是「管理委員會」由誰、以什麼方式產生,以及委員的資格範圍是「住戶」還是「區分所有權人」。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定義管理委員會為: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選項 (C) 改寫成「由區分所有權人自願擔任委員」,產生方式與委員資格都與定義不符,是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一致。
- (B)
正確。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一致。
- (C)
錯誤。錯在兩處:一是產生方式,條文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不是委員「自願擔任」;二是委員資格,條文是選任「住戶」若干人,住戶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的定義除區分所有權人外,還包括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等,範圍比區分所有權人更廣。應改為「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 (D)
正確。規約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一致。
記憶點
管委會是「區權人選、住戶當」——選舉權在區分所有權人,被選資格放寬到住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