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技術服務履約期間,下列何者非屬機關應調整增加契約價金予技術服務廠商之事項?
- A於設計核准後須辦理機關需求變更者
- B非技術服務廠商之因素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 C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 D設計錯誤修正書圖之相關費用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8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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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技術服務費用「應予另加」的情形,以及另加費用須以不可歸責於廠商為前提。
正解理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列出服務費用應予另加的情形: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超出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費用;同辦法第 31 條第 3 項再限定這些另加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設計錯誤是技術服務廠商自身執行上的錯誤,屬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修正書圖的費用自然不在另加之列;《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項也要求採購契約訂明一方執行錯誤致他方受損的責任,設計錯誤應由廠商自負。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屬應另加事項。機關需求變更發生在設計核准之後,對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而且變更起因於機關需求,不可歸責於廠商,符合同辦法第 31 條第 3 項。
- (B)
正確,屬應另加事項。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增加的監造及相關費用,對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選項明示是「非技術服務廠商之因素」,正好滿足同辦法第 31 條第 3 項的不可歸責要件。
- (C)
正確,屬應另加事項。超過契約內容的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費用,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列文字相同;契約內容以外的工作量本來就不在原服務費用範圍內。
- (D)
錯誤,非屬應另加事項。設計錯誤可歸責於技術服務廠商,不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第 3 項「不可歸責於廠商」的限制,同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也沒有這一項;修正書圖是廠商履行原契約義務的一部分,由廠商自行負擔。
記憶點
技術服務費用另加看兩個要件:事由落在列舉情形之內,而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審查同意;廠商自己犯錯不能向機關加價。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