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辦理下列何種事項時,未強制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1. A查驗
  2. B驗收
  3. C調解正解 ✓
  4. D勘驗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8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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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在場說明的機關行為範圍,以及「勘驗、查驗、驗收」與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再規定,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要件拆開是:行為主體是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行為類型限於勘驗、查驗、驗收三種;應在場者是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兩種人;

效果是在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違反時機關不予辦理。調解不在這三種行為之列,它是《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的處理方式之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營造業法並未強制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到場說明。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查驗:屬《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明列的行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同法第 35 條也把「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列入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有強制規定,不符題目所問。

  2. (B)

    驗收:同樣是《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明列的行為;而且依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人員未到場說明時,機關應不予驗收。驗收完畢後依《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第 1 項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那是機關端的簽認,與營造業端專任工程人員在驗收文件上簽章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有強制規定,不符題目所問。

  3. (C)

    調解:調解的發動原因是履約爭議(《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程序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依同法第 85 條之 3 第 1 項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不能合意則不成立;它處理的是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爭執,不是對工程實體的檢查。營造業法的在場說明義務只及於勘驗、查驗、驗收,調解未被強制規定,符合題目所問。

  4. (D)

    勘驗:《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明列。《營造業法》第 35 條也把「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與「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列為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建築法上,依《建築法》第 56 條第 1 項,必須勘驗部分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有強制規定,不符題目所問。

記憶點

勘驗、查驗、驗收這三種「看工程」的場合,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都要到場;調解是「談契約爭議」,不在此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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