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相關資料供審查。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資料?
- A廠牌
- B價格
- C功能
- D出廠證明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6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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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對「同等品」的定義,以及得標廠商於使用同等品前,應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供審查的資料項目。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同等品是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但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條文列舉的是廠牌、價格,以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出廠證明」不在其中。題目問的是「不屬於」前述資料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廠牌: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明文列舉的資料,敘述正確。機關要審查替代產品,第一步就是知道它是哪一個廠牌的產品,才能確認審查對象並與招標文件所提及者比對。
- (B)
價格:同樣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明文列舉的資料,敘述正確。考生常以為同等品只審品質、不涉價格而誤選本項;但條文把「價格」與廠牌並列,屬於得標廠商應一併提出的資料。
- (C)
功能:屬「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其中一項,敘述正確。這組指標也正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認定同等品的核心——替代品的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必須不低於招標文件的要求,機關才會認定為同等品。
- (D)
出廠證明:不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列舉的資料之中,敘述錯誤,是本題答案。出廠證明的性質,是材料進場時供查驗的品質文件,例如《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7.1.3 節所列監造者得查驗每次進場之水泥、鋼筋等材料的檢驗報告或出廠證明,屬施工階段的材料品質查驗;同等品審查則是在使用前判斷替代品的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是否不低於招標要求,兩者時點與目的不同。要成為法定應提出的資料,本項須改為「效益」「標準」或「特性」這類列舉項目。
記憶點
同等品送審六項: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特性;出廠證明是進場查驗文件,不是同等品送審資料。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