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欲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1. A由使用執照所登載之起造人為召集人
  2. B由區分所有權所占比例最高者擔任召集人
  3. C由二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簽署,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4. D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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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舊公寓大廈」,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由誰擔任;並區分「互推召集人」與「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兩個先後順序不同的機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互推召集人的一般規定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選項 (D) 與條文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起造人擔任召集人,是條例施行後新建公寓大廈在使用執照核發後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機制,前提是起造人仍在公寓大廈的建造與點交流程中。本題問的是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舊公寓大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明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條文並未讓起造人擔任召集人;舊大廈多已交屋多年,起造人與大廈管理也早已脫離。

  2. (B)

    不符合。條文並無以「區分所有權比例最高者」當然擔任召集人的規定。區分所有權比例在條例中是計算會議出席、決議門檻或請求召集臨時會議的基準,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以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作為請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條件,但不是決定召集人身分的依據。

  3. (C)

    不符合。主管機關指定的機制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4 項,屬於「互推不成」之後的補充手段:召集人無法依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這道程序有兩點與選項不同:第一,它以互推不成為前提,不是第一順位;第二,條文沒有「二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簽署」的要件,而是各區分所有權人均得申請,主管機關也得依職權指定。

  4. (D)

    符合,為本題答案。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對舊公寓大廈明定的方式,也與同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無管理組織時的一般規定相同。

記憶點

舊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先「互推」召集人;互推不成,才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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