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針對工業主管機關輔導合法經營之未登記工廠,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須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3 條第 3 項公告未達 5 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始得申請
  2. B興辦產業人擬具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如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應規劃 20%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
  3. C前述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屬無法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亦得就其個別基地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但應就其基地規劃 30% 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
  4. D前項個別基地申請土地變更編定,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中,其 20%之土地應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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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登記工廠位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之特定地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的兩條路徑——「整體規劃」與「個別基地」,以及兩者各自要留設的公共設施、隔離綠帶與國土保安用地比例。

正解理由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之 2 第 2 項,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整體規劃、改以個別基地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才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選項 (D) 把應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的比例寫成百分之二十,與條文的百分之十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本選項對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之 1 第 1 項的整體規劃路徑,要件逐一拆開為:位於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屬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申請範圍限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選項所列要件與條文一致。

  2. (B)

    正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整體規劃路徑的興辦事業計畫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才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選項所述比例與管理維護主體都相符。

  3. (C)

    正確。本選項對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之 2 第 1 項與第 31 條之 2 第 2 項的個別基地路徑: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即可就個別基地申請變更編定,但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要注意兩條路徑的核准機關不同:整體規劃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個別基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

  4. (D)

    錯誤,為本題答案。個別基地路徑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隔離綠帶或設施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之 2 第 2 項應有百分之十的土地作為綠地並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不是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整體規劃路徑「公共設施」的比例,本選項把兩條路徑的數字混用。要改成正確敘述,須把「20%」改為「10%」,並補上「作為綠地」。

記憶點

整體規劃留「二成公共設施」,個別基地留「三成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一成綠地編國土保安用地」。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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