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1 題 · 單選 · 1.25 分

營造業法規定,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係指下列何者?

  1. A工地主任正解 ✓
  2. B品管人員
  3. C專任工程人員
  4. D工程領班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1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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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的用語定義,區分營造業中幾種工地人員的法定角色——工地主任管「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專任工程人員管「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兩者最容易被互換。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3 條第十款,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題幹的文字與這一款定義逐字相同,因此答案是工地主任,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符合,為本題答案。工地主任的定義見《營造業法》第 3 條第十款。其具體工作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包括: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工地人員機具及材料管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與公共環境安全之維護、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等,正是「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的內容。

  2. (B)

    不符合。品管人員負責的是品質管制,依《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6.3.1 節,承包商通常在工地主任之下設品管組,品管組長負責品管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品管工程師負責自主檢查與品質資料分析、品管技術員負責材料取樣與試驗。品管人員是工地主任的幕僚,職掌限於品質,不是營造業法定義中負責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的人員。

  3. (C)

    不符合。依《營造業法》第 3 條第九款,專任工程人員是受聘於營造業的「技師或建築師」,擔任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其為技師者稱主任技師、為建築師者稱主任建築師。它與工地主任的差別有兩點:資格上限於技師或建築師;職掌上是技術指導與施工安全,而不是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

  4. (D)

    不符合。工程領班不是營造業法第 3 條定義的法定職稱。「領班」一詞見於職業安全衛生領域,例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9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在傾斜地面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班指揮作業,屬於現場作業指揮,不是營造業聘任的工地管理人員。

記憶點

工地主任=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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