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之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且須遵守相關法令,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 A建築法
- B營造業法正解 ✓
- C都市計畫法
- D區域計畫法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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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住戶使用共用部分的原則,以及約定事項不得違反的法令範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再依同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前述但書所約定之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條文點名的法令只有四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令。題目問「不包括」者,四個選項中只有「營造業法」不在這份名單內。營造業法規範的對象是營造廠商本身,例如《營造業法》第 6 條將營造業分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處理的是營造業的分類與管理,和住戶怎麼使用共用部分無關。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建築法在範圍內。「建築法令」明列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共用部分(如屋頂平臺、地下室、樓梯間)是建築物的一部分,其用途受建築法管理;例如《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有變更使用類組或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因此住戶即使以約定取得共用部分的專用權,也不能藉約定使其用途違反建築法。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營造業法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列舉的範圍。它規範的是承攬工程的營造廠商,如《營造業法》第 6 條的業別劃分,以及《建築法》第 14 條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受規範者是營造業,不是使用共用部分的住戶。若要成為條文所列的法令,應換成「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其中之一。
- (C)
敘述正確,都市計畫法在範圍內。都市計畫法明列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3 項。位於都市計畫地區的公寓大廈,其土地使用管制同樣拘束共用部分的用途;《都市計畫法》第 8 條亦明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該法所定之程序為之,住戶不能以私人約定自行改變。
- (D)
敘述正確,區域計畫法在範圍內。區域計畫法明列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3 項。位於非都市土地的公寓大廈,其土地使用受區域計畫法體系管制;《區域計畫法》第 2 條明定區域計畫依該法之規定,住戶間的約定不得與之牴觸。
記憶點
共用部分的約定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令」四類,營造業法管的是營造廠商,不在其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