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非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1. A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2. B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3. C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4. D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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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所定「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的法定工作分工,特別是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由誰「通報」、由誰「處理」。

正解理由

《營造業法》第 35 條列舉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工作,包括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督察按圖施工與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以及「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列舉的則是工地主任的工作,其中明列「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兩相對照可知,同一個緊急異常事件被拆成兩段:「通報」由人在工地的工地主任負責,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選項(D)寫的是「通報」,屬工地主任的職責,不是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工作。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屬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逐字列於《營造業法》第 35 條。施工計畫書由專任工程人員把關,工地主任再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前者審、後者做,層次分明。

  2. (B)

    敘述正確,屬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列於《營造業法》第 35 條。這與《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一致: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勘驗、查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都應在現場說明,但簽名或蓋章的是專任工程人員;文件簽章責任一貫落在專任工程人員身上。

  3. (C)

    敘述正確,屬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列於《營造業法》第 35 條。要與工地主任區分:《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要工地主任「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一個「督察」、一個「執行」,前者是技術督導,後者是現場執行。

  4.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逐字出現在《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工地主任的工作清單;專任工程人員對同一事件的職責是同法第 35 條所定「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若要成為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應改為「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主體與動作(通報改為處理)都要換掉。

記憶點

工地主任「通報」、專任工程人員「處理」;工地主任「執行」按圖施工、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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