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最少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率多少以上之同意始得召開?
- A1/5正解 ✓
- B1/4
- C1/3
- D1/2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7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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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臨時會議」的召開情形,特別是由區分所有權人自行發動時,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各須達到多少門檻。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成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依該條例關於臨時會議之規定,應召開臨時會議的情形只有兩款:第一款是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第二款是經區分所有權人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題目問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想召開臨時會議,對應第二款,門檻是人數與比例兩者都要達到 1/5 以上,而且要以書面載明召集的目的及理由。題目問「最少」須多少同意,答案就是這個法定下限 1/5,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1/5:正確。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請求召開臨時會議,要件拆開有三個:人數達 1/5 以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 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前兩個是「及」的關係,必須同時成立;人數過了門檻但持分合計不足,或持分夠但人數不足,都不符要件。
- (B)
1/4:錯誤。1/4 不是臨時會議請求召集的門檻,條例設定的下限是 1/5,1/4 比法定下限高,不是「最少」須達到的比例,應改為 1/5。考生容易把它和決議門檻中的「四分之三」聯想在一起,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四分之三是出席人數及出席者區分所有權比例的同意比例,屬於「決議」層次,與「請求召集」的門檻無關。
- (C)
1/3:錯誤。1/3 同樣不是臨時會議請求召集的門檻,應改為 1/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與「三分之…」有關的數字,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決議時要求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那是出席定額,不是召集門檻,數值也不是 1/3。
- (D)
1/2:錯誤。半數門檻出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這是「起造人負有召集義務」的觸發條件,主體是起造人、目的是成立管理組織,與「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的主體與門檻都不同,應改為 1/5。
記憶點
臨時會議只有兩條路:重大事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區分所有權人自己要開,人數與比例都要 1/5 以上,並書面載明目的及理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