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3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不是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

  1. A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2. B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地區正解 ✓
  3. C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4. D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3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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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它與建築法適用地區之間的連動關係。

正解理由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1 條係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1 授權訂定。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該辦法以建築法所列適用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而《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適用地區只有三款: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至於山坡地本身,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是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所以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建築法三款適用地區」與「公告山坡地」兩個條件的交集。選項(B)「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地區」不在三款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屬適用範圍。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是《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第一款適用地區,其中經公告之山坡地即受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範。

  2. (B)

    不屬適用範圍。《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的指定權限在「內政部」,也就是同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雖然是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卻沒有自行指定建築法適用地區的權限,因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地區」並非建築法適用地區,自然也不是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考生會混淆,是因為都市計畫法上確實有地方政府指定的機制:《都市計畫法》第 10 條規定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都市計畫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應擬定市(鎮)計畫。那是指定「擬定都市計畫」的地區,與建築法適用地區的指定是兩套制度。改成正確的說法: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3. (C)

    屬適用範圍。經內政部指定地區是《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第三款適用地區,指定主體為中央,與(B)只差在「誰指定」,是本題真正的鑑別點。

  4. (D)

    屬適用範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是《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第二款適用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3 條亦規定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其在山坡地範圍內者,並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可見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的山坡地同樣適用。

記憶點

建築法適用地區三款「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內政部指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就是這三款裡的公告山坡地;指定權在內政部,縣市政府沒有。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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