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2 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 B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 C高度超過 10 層樓以上,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正解 ✓
- D建築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4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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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的三種情形,以及幢、棟的定義與「可供獨立使用」的要件。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選項(C)把樓層門檻寫成「10 層樓以上」,與條文的「十二層樓以上」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與《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一種情形相符。要注意「幢」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是指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而且該幢要「全部」施工完竣,不是只完成其中幾層。
- (B)
正確。與《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二種情形相符。「棟」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是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連棟式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可以相連,但只要以防火牆與防火樓板區劃成獨立的一棟並施工完竣,即可申請。
- (C)
錯誤。《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對大型建築物設的門檻是「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選項寫成 10 層樓以上,樓層數門檻比條文低,會把不符資格的建築物也納入。考生常把它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緊急用昇降機以「超過十層樓」為界的規定記混;那是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門檻,與部分使用執照的分層完竣門檻是兩套制度。改成正確的說法: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D)
正確。與《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三種情形中「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的要件相符,且同樣要求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施工完竣。
記憶點
部分使用執照三情形「幢全完、棟完竣、大樓由地面往上連續完成」;大樓門檻是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不是十層。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