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違章建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勘查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違建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多少日內,依建築法規定補行申請執照?

  1. A5日
  2. B15 日
  3. C30 日正解 ✓
  4. D60 日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7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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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主管建築機關勘查違章建築後,對「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補行申請執照的期限。

正解理由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主管建築機關接到查報人員報告後應先實施勘查,勘查結果分成兩種處理: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補行申請執照,而補照所依循的是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的申請程序,也就是起造人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 30 條)。題幹問的正是後一種處理的補照期限,起算點是「收到通知後」,期限為三十日,對應選項 (C) 30 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5 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中確實出現「五日」,但那是主管建築機關「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的期限,主體是主管建築機關、行為是勘查;題幹問的是違建人補行申請執照的期限,主體是違建人、行為是補照,應為三十日。兩個期限主體與行為都不同,把機關的勘查期限套到違建人身上是錯的。

  2. (B)

    15 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對補照期限只規定三十日,並未規定十五日;十五日比法定期間短,數值不符,應改為三十日。

  3. (C)

    30 日: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補行申請執照」完全相符,起算點為收到通知之日,屬正解。

  4. (D)

    60 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的期限為三十日,六十日超過法定期間;違建人若拖到三十日後才補辦,依同條即屬「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因此六十日不符,應改為三十日。

記憶點

違建處理兩段期限:機關「五日內勘查」、違建人「收通知後三十日內補照」,主體不同別混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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