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建築師得兼任或兼營下列何種職業?
- 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B營造業
- C成立室內裝修公司正解 ✓
- D建築材料商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9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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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對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職業的列舉規定,以及室內裝修從業者的業務範圍。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25 條,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只有三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建築材料商。這是列舉規定,未列入的職業不在禁止範圍。室內裝修公司不在這三類之內;而且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 條,室內裝修從業者本來就包括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可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同辦法第 5 條),但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內政部申請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四個選項中只有 (C) 不在禁止兼營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建築師法》第 25 條列舉的公務人員一項明列為不得兼任,屬禁止範圍,不符題目所問。注意限定詞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題目選項與條文用語完全相同。
- (B)
營造業:《建築師法》第 25 條列舉的營造業一項明列營造業,且禁止範圍延伸到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以及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屬禁止範圍,不符題目所問。
- (C)
成立室內裝修公司:不在《建築師法》第 25 條三類列舉之內,且室內裝修業是《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 條所列的室內裝修從業者之一,依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後,即可依同辦法第 5 條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符合題目所問。
- (D)
建築材料商:《建築師法》第 25 條列舉的建築材料商一項明列,屬禁止範圍,不符題目所問。
記憶點
建築師不得兼營三類:公務人員、營造業(含其主任技師、技師、承攬保證人)、建築材料商;室內裝修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