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於施工期間之職責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辦理變更設計
  2. B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3. C指導承包商施工方法正解 ✓
  4. D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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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所定建築師受委託監造時應遵守的事項,以及監造人與承造人(營造業)在施工階段的責任分工。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以及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依《建築師法》第 19 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設計者,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可見建築師在施工期間扮演兩種角色:一是設計責任的延續,二是監督施工。施工本身則是承造人的責任:依《建築法》第 14 條,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

依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施工方法正落在承造人的施工責任範圍內,《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2.4 節也寫明設計圖說未規定或無法遵循時,可由承包商提出施工方法及施工詳圖報請監造者核定,監造者是「核定」的一方,不是「指導」施工方法的一方。因此「指導承包商施工方法」不在建築師施工期間的職責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辦理變更設計:屬於建築師施工期間的職責,敘述正確。依《建築法》第 39 條,起造人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依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建築物設計人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師法》第 19 條,受委託設計者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施工中的設計變更,自然由負設計責任的建築師辦理。《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8 條也規定山坡地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本選項不是答案。

  2. (B)

    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建築師法》第 18 條明列為建築師受委託監造時應遵守的事項,敘述正確,不是答案。

  3. (C)

    指導承包商施工方法:不在《建築師法》第 18 條所列的監造事項中。施工方法屬於承造人的施工責任(《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由承包商提出、報請監造者核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2.4 節);建築師的職責是監督營造業依圖說施工與查核材料,不是替營造業決定或指導施工方法。若改成「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或「核定承包商所提之施工方法及施工詳圖」,才符合監造人的角色。本選項是題目所問「不包括」的那一項,為本題答案。

  4. (D)

    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建築師法》第 18 條列為監造事項,同法第 19 條也規定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敘述正確,不是答案。

記憶點

施工期間建築師「設計要變更、材料要查核、施工要監督」,但「怎麼施工」是營造業的責任。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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