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及免申請建築執照等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營造業承造
- B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申請建造執照給分 ✓
- C人民選用政府制定之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 D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 45 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給分 ✓
官方答案 B、D
考選部送分:第18題答B或D或BD者均給分 (選 B、D 皆給分)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8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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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小規模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選用標準圖樣免由建築師設計」的規定,以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農舍小規模修建、改建、增建免申請建築執照的規定;重點在分辨「免由專業人員辦理」與「免申請執照」是兩件不同的事。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其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這條豁免的對象是「由誰設計、監造、承造」,並沒有免除執照:建築物非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同法第 28 條)。
所以把《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效果說成「免申請建造執照」,是把免專業人員與免執照混為一談,選項 (B) 敘述錯誤。至於選項 (D),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B 或 D 或 BD 者均給分。故選 B 或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造價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免由營造業承造」是該條明列的效果之一,主體(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要件(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下)與效果都與條文相符。
- (B)
敘述錯誤。前半段的要件與《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相同,錯在效果: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只免除建築師設計、監造與營造業承造,並未免除建造執照。正確說法是「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仍須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28 條請領執照。對照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的規定更清楚:農舍以外小規模建築物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但仍是「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0 條);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工程完竣後仍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同辦法第 12 條)。可見免專業人員之後,執照程序仍在。
- (C)
敘述正確。依《建築法》第 19 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選項所稱「政府制定之標準圖樣」與條文主體相符,效果也是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同樣地,它免的是建築師,不是執照。
- (D)
本選項內容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的文字相符: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同條另有但書,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辦法之有關規定。該辦法的適用對象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上的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D 者亦給分。
記憶點
「免建築師、免營造業」不等於「免執照」;真正免執照要看有沒有條文明寫「免申請建築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