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6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不具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資格?

  1. A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2. B領有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3. C領有土木工程技師證書者
  4. D領有建築工程管理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一定時數者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6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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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的資格要件,以及它與「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在證照種類與訓練名稱上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5 條,專業技術人員依執業範圍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與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7 條,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有兩條取得資格的路徑:一是「證書路徑」,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領證本身即足;二是「技術士證加訓練路徑」,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題目問「不具備」資格者:(A)(B)(C) 都落在證書路徑;(D) 的技術士證雖屬技術士證加訓練路徑所列的「建築工程管理」,搭配的卻是「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與該路徑要求的「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不同,訓練要件不成立,因此不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資格。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的身分具備資格,不是本題要找的選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證書路徑明列建築師證書,領有證書即可,不需另外參加訓練;同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也把建築師證書列為申領登記證時檢附的文件。建築師同時是《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6 條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資格來源,所以一位建築師可以兼具設計與施工兩種身分,這正對應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的設置方式。

  2. (B)

    敘述的身分具備資格,不是本題要找的選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7 條把「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與建築師證書並列在證書路徑,領證即符合。容易誤判之處在於:結構工程技師不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6 條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名單內,只能登記為施工、不能登記為設計;但本題問的是施工技術人員,結構工程技師仍屬具備。

  3. (C)

    敘述的身分具備資格,不是本題要找的選項。理由與 (B) 相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7 條明列「土木工程技師證書」,屬於證書路徑;土木工程技師同樣不在同辦法第 16 條設計人員名單內,考生不要把設計人員較窄的名單套到施工人員身上。

  4. (D)

    不具備資格,是本題要找的選項。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7 條技術士證加訓練路徑的要件逐一對照:①技術士證種類——「建築工程管理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確實在列,這一要件符合;②訓練名稱——必須是「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選項寫的是「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訓練種類不符;③訓練期間與時數——須於申請日前五年內、達二十一小時以上並領有講習結業證書,選項只寫「一定時數」,沒有對應這些要件。要成為正確敘述,應寫成「領有建築工程管理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反過來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是《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6 條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那條路徑的訓練,但設計人員要求的是「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不在其列,所以 (D) 也無法歸入設計人員,兩邊都不成立。

記憶點

施工人員=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證書,或「工程管理類、木工類技術士證+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設計人員=建築師證書,或「室內設計技術士證+室內設計訓練」,證照與訓練必須走同一條線。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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