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

  1. A高度限制線
  2. B鄰棟界線
  3. C基樁界線
  4. D建築線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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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線的指定基準——主管建築機關以「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以及建築線與其他名稱相近的「線」之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48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建築線是建築基地與道路之間的法定分界,後續多項管制都以它為基準:《建築法》第 42 條要求建築基地與建築線相連接,同法第 51 條規定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同法第 49 條則要求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時,依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題幹問的正是《建築法》第 48 條第 1 項指定的對象,符合題目所問的名稱是「建築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題目所問。「高度限制線」不是建築法用來稱呼道路境界線的名稱;建築物高度管制處理的是建築物在垂直方向可以蓋多高,與道路境界線這條平面上的分界屬於不同的管制對象。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經指定後,名稱是「建築線」(《建築法》第 48 條第 1 項)。另一個容易混淆的名稱是設計施工編的「突出物限制線」,那是地下使用單元及廣告物等不得突出的界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6 條第 1 項),同樣不是道路境界線。

  2. (B)

    不符合題目所問。「鄰棟界線」字面上指相鄰建築物之間的分界,處理的是棟與棟之間的距離,屬於建築物與建築物的關係;題幹的對象是建築物與「已經公告道路」之間的分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是建築線(《建築法》第 48 條第 1 項)。建築法談到建築物與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的距離,是放在法定空地留設的規定中處理(《建築法》第 11 條第 2 項),並不是以道路境界線來界定。

  3. (C)

    不符合題目所問。「基樁界線」與道路境界線沒有關聯:基樁是基礎構造的構材,構造編處理的是基樁承載各種載重時的容許支承力與變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89 條第 1 項),以及垂直支承力與抗拉拔力的計算(同編第 90 條第 1 項),屬於結構設計範疇,不是建築管理上劃定基地臨路分界的名稱。題幹所指的線,正確名稱是建築線(《建築法》第 48 條第 1 項)。

  4. (D)

    符合題目所問,是正解。《建築法》第 48 條第 1 項逐字規定「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要注意兩個延伸:一是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建築線隨細部計畫退縮;二是已經公告道路以外的現有巷道,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建築法》第 48 條第 2 項)。

記憶點

已經公告道路的境界線就是建築線:基地要與它相連接(《建築法》第 42 條)、建築物不得突出它(同法第 51 條)、道路尚未闢築或拓寬時依指定建築線退讓(同法第 49 條)。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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