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若遇 3 人共有一戶,其表決權應如何行使?
- A由所有權比例較高者代表行使
- B三人可分別行使
- C互推一人行使正解 ✓
- D由戶長行使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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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表決權歸屬單位,以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時表決權如何行使。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分成兩句:前句「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確立表決權是以「專有部分」為單位計算,一個專有部分就是一個表決權;後句「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處理共有的情形。題目 3 人共有一戶,就是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三位共有人不會因此取得三個表決權,而是由共有人之間推出一人行使該戶的一個表決權,也就是選項所稱的「互推一人行使」,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由所有權比例較高者代表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只規定「推由一人行使」,並未指定由共有應有部分較高者當然代表。由誰行使是共有人之間推舉決定的,持分較高者若未被推舉,並不當然取得行使權;正確說法是由共有人推由一人行使。
- (B)
三人可分別行使: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的計算單位,也違反後句「推由一人行使」的要求。若三人分別投票,一戶就變成三票,會扭曲全體表決權的計算;正確做法是三人合推一人,行使該戶的一個表決權。
- (C)
互推一人行使: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一致,為正解。
- (D)
由戶長行使:「戶長」是戶籍登記上的概念,與不動產所有權無關;戶長可能根本不是該專有部分的共有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的行使主體是由共有人推出的一人,不是戶籍上的戶長;正確說法是由共有人推由一人行使。
記憶點
一個專有部分一票;共有就「推一人」投那一票,不看持分、不看戶長、不能拆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