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有關建築使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如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
- B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接獲申請使用執照,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 日內派員查驗完竣
- C法定停車空間之變更,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正解 ✓
- D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2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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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中,變更使用執照的申請範圍(使用類組變更與停車空間等項目變更)、使用執照查驗期限,以及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的檢查義務。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進一步把「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與「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列為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項目。停車空間既被法律與子法明文列入,選項(C)稱法定停車空間之變更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與條文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段要求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有變更使用類組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使用類組是建築物防火、避難、結構載重等檢討的前提,類組一變,原本核定的檢討基礎就不再成立,所以要重新取得許可。
- (B)
正確。《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與選項所寫的 10 日一致;同條但書另允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展延為二十日,選項雖未提及展延,但所述的一般期限並無錯誤。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依《建築法》第 75 條亦準用同一規定。
- (C)
錯誤。停車空間是《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明文列舉、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項目之一,《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更具體到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都包括在內。選項把它寫成「免申請」,主體(法定停車空間)與效果(免辦)都和條文相反。考生容易混淆的是《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但書「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得免辦,依同法第 73 條第 3 項其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定;這是依規模設定的例外,並不是把停車空間這個項目整個排除在外。改成正確的說法:法定停車空間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D)
正確。《建築法》第 76 條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部分並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與此配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這類變更使用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記憶點
變更使用執照兩條路:類組變了要辦;類組沒變但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有變也要辦,停車位一動就要申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