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執照之敘述,何者正確?
- A領得建造執照後其設計面積減少 4 分之 1,可免辦理變更設計
- B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依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造價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 C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未依原核定用途類組使用應先申請變更建造執照
- D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0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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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領照後變更設計的程序(原則應申請、例外竣工後一次報驗)、各種執照的規費,以及領得使用執照後變更使用類組應請領哪一種執照。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39 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這個但書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效果是「竣工後一次報驗」。(D) 逐字對應這個但書,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不符之處有二:其一是效果,《建築法》第 39 條的原則是變更設計「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書只是讓符合要件的變更改為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並不是「免辦理」;其二是要件,但書要求主要構造、位置、高度、面積與設備內容、位置都不變更(面積與高度是不增加),設計面積減少 4 分之 1 只交代了面積不增加,主要構造、位置與設備是否變更都未說明,不能單憑面積減少就推出適用但書。正確說法是:變更設計原則上應依法申請;同時符合但書各要件者,才得於竣工後一次報驗。
- (B)
錯誤。依《建築法》第 29 條,按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規費的是「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拆除執照「免費發給」。選項把建造、雜項執照的規費標準套到拆除執照,應改為:核發拆除執照時免費發給。
- (C)
錯誤。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不是「變更建造執照」。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 28 條是針對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的建造行為;已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要改變使用類組,屬於使用階段的管理,應改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其免辦規定依同法第 73 條第 3 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D)
正確。與《建築法》第 39 條但書的文字與要件完全一致。
記憶點
變更設計原則「仍應申請」;構造位置、高度面積、設備內容位置都不動,才可「竣工後一次報驗」;拆照免費、使照收工本費、建照與雜照按造價千分之一以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