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有關建築物強制拆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施工中建築物妨礙都市計畫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2. B擅自建造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3. C經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併科 3 萬元以上罰金正解 ✓
  4. D施工中建築物,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9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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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中的「強制拆除」散見於施工中勘驗、擅自建造、擅自復工等不同條文;本題要分辨各條的處置手段與刑罰內容,特別是勒令停工後擅自復工的罰金上限。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93 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C) 把罰金寫成「3 萬元以上」,與條文的「三萬元以下」方向相反,而且把罰金寫成與強制拆除「併科」,條文中的「併科」其實是罰金與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間的關係。(A)(B)(D) 都能在《建築法》第 58 條或第 86 條找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的依據。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建築法》第 58 條,建築物在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妨礙都市計畫者」等所列情事之一,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選項的主體(施工中建築物)、情事(妨礙都市計畫)與效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都與條文相符。

  2. (B)

    正確。依《建築法》第 86 條,違反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選項敘述與條文相符。

  3. (C)

    錯誤。不符之處有二:其一是數額方向,《建築法》第 93 條規定的是「三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寫成「3 萬元以上」;其二是處罰結構,條文是在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之外,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或科或併科」是指罰金可以單獨科處,也可以與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併科處,選項漏掉有期徒刑、拘役,並把強制拆除與罰金寫成「併科」,混淆了拆除處置與刑罰。正確敘述應為: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4. (D)

    正確。《建築法》第 58 條所列情事包括「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時應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選項敘述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拆除或恢復原狀之外,另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只有「以下」,沒有「以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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