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須施工者,其核定施工期限,不含展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1. A0.5 年
  2. B1 年
  3. C1.5 年
  4. D2 年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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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而「須施工」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的上限,以及這個上限與展期、竣工查驗三者的分工。

正解理由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變更使用類組,或有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辦法(《建築法》第 73 條第 4 項),題目所稱的辦法即依此授權訂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 條)。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變更使用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分成兩條路:無須施工者,直接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須施工者,只先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展期是另一個獨立的要件: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完工,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題目明講「不含展期」,問的就是核定施工期限本身的上限,也就是 2 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0.5 年:不符合題目所問。0.5 年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的「展期六個月」等長,但六個月是期限屆滿後得申請延長的長度,不是核定施工期限的上限;題目已排除展期,核定施工期限的上限應為二年。

  2. (B)

    1 年:不符合題目所問。核定施工期限的上限是二年,不是一年。一年這個長度出現在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的建築期限展期(《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那是承造人就建築期限申請展期一年、以一次為限;本題的主體是變更使用申請人、文件是同意變更文件、問的是核定期限而非展期,三個要件都對不上。

  3. (C)

    1.5 年:不符合題目所問。1.5 年低於二年上限,不是題目所問的「最長」期限;變更使用程序中附帶的期限只有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二年、展期六個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以及竣工查驗不合格後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同辦法第 9 條第 2 項),沒有任何一項是 1.5 年。

  4. (D)

    2 年:符合題目所問。《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明定須施工者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不含展期的上限即為 2 年。

記憶點

變更使用須施工:先領「同意變更文件」,施工期限最長二年,展期六個月且限一次;完工後竣工查驗相符,才換發變更使用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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