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審核項目?

  1. A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2. B建築物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正解 ✓
  3. C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4. D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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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審核室內裝修圖說時「應審核的項目」有哪幾項,並區分「審核項目」與「申請時應檢附的文件」。

正解理由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審核的項目只列三項: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這三項與母法《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對室內裝修的實體要求一脈相承: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選項(B)「建築物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審核項目之中;室內裝修申請時要附的是同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它是申請書件,用來檢查「圖說文件是否齊全」,本身不是獨立的審核項目;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建築法》第 30 條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才要備具的書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屬於審核項目,敘述正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6 條列舉的首項就是「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所謂齊全,對照的是《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求檢附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查無檔案時以建築師簽證之現況圖替代)及室內裝修圖說。審查人員先確認書圖是否備齊,才進入材料、構造與防火避難的實質審查。

  2. (B)

    不屬於審核項目,是本題答案。不符之處有兩處:其一,《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6 條所列審核項目中,沒有任何一項是權利證明文件;權利證明文件只是「圖說文件應齊全」這一項底下被檢查的書件之一,題目把它拉成獨立的審核項目,層級放錯了。其二,室內裝修申請所附的是「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不是「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會要求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的,是《建築法》第 30 條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的申請,以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山坡地雜項執照的申請;這些行為涉及在土地上新造構造物,所以要審土地使用權源,而室內裝修只動既有建築物的內部,權源對象是建築物本身。

  3. (C)

    屬於審核項目,敘述正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6 條次項明定「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與《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相呼應。分間牆構造的實體要求可對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特定使用類組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B-3 組廚房應以具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與樓地板形成區劃。審查時就是逐一比對裝修圖說上的材料耐燃等級與分間牆構造是否落在這些要件內。

  4. (D)

    屬於審核項目,敘述正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6 條末項「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直接承接《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的禁止規定。其中「主要構造」依《建築法》第 8 條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室內裝修拆牆、開孔若動到承重牆壁或樓地板,就落入本項審查範圍。要注意本項沒有列「消防安全設備」: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8 條應依消防法規辦理,並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由消防機關把關。

記憶點

室內裝修審核只看三件事:圖說齊不齊、材料與分間牆合不合技術規則、有沒有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與主要構造;權利證明是「要附的文件」不是「要審的項目」,而且附的是建築物、不是土地。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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