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若非屬雜項執照併建造執造申請之山坡地,必須取得何種文件,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1. A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2. B水土保持計畫書
  3. C雜項執照
  4. D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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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山坡地建築的申請順序——先雜項執照、後建造執照,以及申請建造執照前必須先取得的文件是「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例外是雜項執照併同建造執照申請的情形。

正解理由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依序先申請雜項執照、再申請建造執照(《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申請建造執照時,除建築法規定的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 30 條外,還要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只有依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才免檢附(《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

至於可以併同申請的情形,是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題目已排除併同申請的情形,故申請建造執照前必須取得的是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題目所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文件,是申請「雜項執照」時,依環評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評者才須檢附的文件(《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它有兩點與題目不符:一是適用階段在雜項執照而非建造執照,二是只有應實施環評的開發才需要,並非每一案山坡地建築的必要文件。改成「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才是申請建造執照的前提。

  2. (B)

    不符合題目所問。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同樣列在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的文件中(《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而且選項寫的是「水土保持計畫書」本身,條文要求的是計畫經核定的證明文件,不是計畫書。階段與文件性質兩處都不符,申請建造執照前要取得的是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3. (C)

    不符合題目所問。雜項執照只是允許起造人進行雜項工程的許可,取得雜項執照代表可以動工整地、施作擋土與排水等雜項工程,並不代表工程已完成且查驗合格。條文要求的是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所領得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比雜項執照多了「完工」與「查驗合格」兩個要件。

  4. (D)

    符合題目所問。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申請時並應檢附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項)。

記憶點

山坡地「先雜後建」:雜項工程做完、查驗合格、拿到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才輪到建造執照;只有併同申請的情形免附。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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