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之規定,建築物未經申請建築許可而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多少以下罰鍰?
- A50正解 ✓
- B60
- C70
- D80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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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未經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的罰則,罰鍰上限以建築物造價的千分比計算,並要與擅自使用、擅自拆除的罰則區分。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時的罰則規定於《建築法》第 86 條,依行為態樣分三款: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題目問的是「擅自建造」,罰鍰上限為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50: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款明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選項數值與條文一致。要注意這是上限,主管建築機關在此範圍內裁量;罰鍰之外還有「勒令停工補辦手續」與「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兩個效果,罰了錢並不等於取得建築許可。
- (B)
60:不符合。《建築法》第 86 條對擅自建造所定的上限是造價千分之五十,60 超過法定上限;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只能在法定上限以內,不能自行提高比例。正確寫法是「千分之五十以下」。
- (C)
70:不符合。數值與《建築法》第 86 條的千分之五十不符。另一個常見的混淆是以為「擅自使用」比「擅自建造」罰得重而另有較高比例;條文上擅自建造與擅自使用的罰鍰上限相同,都是造價千分之五十,差別只在附帶處分:前者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後者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且有《建築法》第 58 條所列情事者得封閉建築物。
- (D)
80:不符合。數值與《建築法》第 86 條不符。同條三款中唯一不以造價比例計罰的是擅自拆除,採定額「一萬元以下」;建築法對擅自建造沒有以千分之八十計的罰則。正確答案只有千分之五十。
記憶點
擅自建造、擅自使用都是「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擅自拆除改採定額;別和建造執照規費「造價千分之一以下」《建築法》第 29 條搞混,一個是規費、一個是罰鍰。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