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之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之日起,應於幾個月內開工?
- A3 個月
- B6 個月正解 ✓
- C10 個月
- D12 個月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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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於多久內開工」的期限規定,以及它與開工展期、建築期限展期、逾期未領照等相鄰期限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把這句拆成要件:義務人是「起造人」,起算點是「領得執照之日」,期限是「六個月內」,應完成的行為是「開工」。題幹問的正是這個期限,四個選項中與六個月相符的只有 (B)。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3 個月:不符合題目所問。「三個月」在建築法出現在兩個相鄰規定,都不是開工期限本身:其一是《建築法》第 54 條第 2 項,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六個月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這是「延長開工期限」的長度;其二是同法第 41 條,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這是「領照」的期限。兩者的起算點與規範行為都和題目不同,要對應題目所問,應改成六個月。
- (B)
6 個月:符合題目所問。與《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所定「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完全一致。
- (C)
10 個月: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對開工期限只規定《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的六個月,以及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得展期一次、期限三個月,並沒有以十個月作為開工期限的規定;應改成六個月。
- (D)
12 個月:不符合題目所問。十二個月即一年,「一年」在建築法出現在《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這是「完工」期限的展期,義務人是承造人、起算點是開工之日,與題目所問「起造人自領照之日起算的開工期限」是不同的要件;應改成六個月。
記憶點
領照後「六個月內開工」,不能如期開工可展期一次「三個月」;開工後完工不了,是承造人申請展期「一年」——開工期限看起造人,完工期限看承造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