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那一種建築執照?
- A使用執照
- B拆除執照
- C雜項執照
- D建造執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8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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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把建築執照分為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依「建築行為的類型」決定應請領哪一種;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在建築法中合稱「建造」。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四種: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再對照《建築法》第 9 條,建築法所稱「建造」正是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種行為。題幹列出的四種行為全部落在「建造」這一類,對應的執照就是建造執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使用執照: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建築法》第 28 條,使用執照適用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時點在工程完成之後;依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建築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與設計圖樣相符者,才發給使用執照。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是動工前就要取得許可的行為,應改為建造執照。
- (B)
拆除執照: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建築法》第 28 條,拆除執照的對象是「建築物之拆除」,同法第 78 條並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只有所列情形不在此限。《建築法》第 9 條的新建定義雖包含「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改建定義也包含「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但題幹問的是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這類建造行為本身,應請領的是建造執照;單純拆除建築物才是拆除執照的對象。
- (C)
雜項執照: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建築法》第 28 條,雜項執照的對象是「雜項工作物之建築」;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7 條,是指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圍牆、游泳池、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以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等。題幹的對象是「建築物」本身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不是雜項工作物,應改為建造執照。
- (D)
建造執照: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28 條明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記憶點
「建造」四行為(新、增、改、修)請建造執照;雜項工作物請雜項執照;蓋好要用或變更用途請使用執照;要拆請拆除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