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 · 單選 · 1.25 分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一定期限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 3 個月,逾期執照失其效力。因此自領得執照至執照失其效力最長時間為幾個月?

  1. A15
  2. B12
  3. C9正解 ✓
  4. D6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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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領照後的開工期限、展期次數與期間,以及逾期未開工時執照「失其效力」的起算時點。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2 項,起造人因故不能於該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把要件拆開來看:原開工期限是六個月;展期只准一次,而且只有三個月,不能重複申請累加;失效的起算點不是原開工期限屆滿日,而是得展期期限屆滿日。

因此不論起造人有沒有申請展期,執照最晚都在領照後六個月再加三個月、合計九個月屆滿時失其效力,這就是題目所問的「最長時間」。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15 個月:不符合題目所問。開工階段的時間只有原開工期限加上一次展期兩段,展期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2 項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三個月,無法再延長,總長達不到 15 個月。要改成符合規定,應為九個月。

  2. (B)

    12 個月:不符合題目所問。同樣超過原開工期限與一次展期合計的上限。另外要分清楚:《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的「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是「建築期限」的展期,規範的是開工後到完工的階段,起算點是開工之日;它和領照後到開工之間的開工期限是兩套不同的期限,不能混在一起計算。

  3. (C)

    9 個月:符合題目所問。原開工期限六個月加上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2 項一次三個月的展期,執照自得展期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最長即為九個月。

  4. (D)

    6 個月:不符合題目所問。六個月只是《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的原開工期限。《建築法》第 54 條第 2 項明定未申請展期者,執照也是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才失效,並不是在六個月屆滿時就失效;所以即使沒有申請展期,執照效力仍延續到九個月屆滿。把六個月當成失效時點,等於忽略了失效起算點的規定。

記憶點

開工期限:領照後六個月內開工,展期一次三個月;有沒有申請展期,執照都算到九個月屆滿才失效。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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