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公共工程合約如發生爭執未能達成協議時,下列何者不是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建議採用之處理方式?
- A提起民事訴訟
- B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工程慣例處理正解 ✓
- C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 D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9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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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的處理途徑,包括政府採購法所定的調解與仲裁,以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爭議處理條款所列的方式。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並就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補充: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的爭議處理條款延續這套架構,列出的是調解、仲裁、民事訴訟,以及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
其中沒有任何一種是「交由主管機關依工程慣例裁決」。《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的主管機關不是爭議的裁決者;法定的介入方式是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而調解要靠雙方接受調解建議或方案才能成立,不是由機關單方依慣例作成決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提起民事訴訟:履約爭議本質上是契約雙方的私法上權利義務爭執,當事人可循民事訴訟由法院裁判;契約範本也把它列為處理方式之一。敘述正確,不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 (B)
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工程慣例處理:錯誤。第一,處理主體錯了,履約爭議的法定途徑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並不是由主管機關本身處理。第二,處理依據也錯了,爭議的判斷依據是契約約定與相關法律,「工程慣例」不是爭議的處理程序。要改正,應寫成「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本選項是題目所問「不是建議採用」者,為正解。
- (C)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仲裁是《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明列的途徑之一。仲裁以雙方合意為前提,所以契約範本寫成「經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還有例外: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致調解不成立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敘述正確,不是答案。
- (D)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契約範本保留雙方自行約定的空間,例如協商或其他合意的解決機制。這屬於契約自由的範圍,敘述正確,不是答案。
記憶點
履約爭議的處理途徑是調解、仲裁、訴訟、合意的其他方式;主管機關不會「依工程慣例」替雙方裁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