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反建築師法懲戒最重可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 B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正解 ✓
-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D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5 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6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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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懲戒處分的四個級距,以及各種違規行為各自對應到哪一個級距;題幹問「錯誤」,要找出最重處分到不了「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建築師的懲戒處分由輕到重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四級。《建築師法》第 46 條再把違規行為分配到不同級距:違反借名禁止或消極資格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違反保密義務者,只「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違反的是《建築師法》第 27 條的保密義務,依同法第 46 條其懲戒上限是停止執行業務,不會直接導致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所以 (B) 把它列為「最重可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的情形,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26 條禁止建築師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也就是俗稱的「借牌」。《建築師法》第 46 條對違反借名禁止規定者明定「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這裡沒有警告、申誡、停業可選,法定效果只有最重的一級,因此最重可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行為要件落在《建築師法》第 27 條的保密義務;效果要件依同法第 46 條為「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兩種擇一,而停止執行業務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是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的期間處分。兩處不符:一是效果級距只到停業,二是停業有期間上限,期滿可恢復執業,與永久失去開業證書不同。要改成正確敘述,須把效果改為「最重停止執行業務」,或把行為換成借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這類可導致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的情形。
- (C)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列為不得充任建築師的情形之一,已充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同法第 46 條對違反該消極資格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2 項另規定破產這類原因消滅後仍得請領建築師證書,所以它是可回復的資格限制,但在尚未復權期間,最重確實會失去開業證書。
- (D)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用語是「應」,主管機關沒有裁量空間;效果是「廢止」,因為開業證書原本合法取得,是事後累積的停業紀錄使其失效。
記憶點
借牌、消極資格(如破產未復權)→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洩漏業務秘密→申誡或停業;停業累計滿五年→應廢止開業證書。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